日前,海關總署發(fā)布了《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(guī)章的決定》(海關總署令第263號)。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(guī)定》(海關總署令第105號發(fā)布,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、第227號、第235號、第240號修正)進行了修改。
修改前
第五條 下列貨物,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: (一)加工貿易進口貨物; (二)轉口貨物; (三)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、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; (四)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; (五)外商暫存貨物; (六)未辦結海關手續(xù)的一般貿易貨物; (七)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(xù)的貨物。 修改后 第五條 下列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(xù)的貨物,可以存入保稅倉庫: (一)加工貿易進口貨物; (二)轉口貨物; (三)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、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; (四)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; (五)外商暫存貨物; (六)未辦結海關手續(xù)的一般貿易貨物; (七)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(xù)的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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